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凤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1单元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70869B。
法定代表人:殷福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名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沿湖路5号6幢4单元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77701468。
法定代表人:向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31号1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64473A。
法定代表人:向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截止2021年5月24日,被执行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3666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5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昌
审判员  黄洪彬
审判员  刘伯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