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年公寓有限公司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8175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沿湖路5号6幢4单元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77701468。
法定代表人:向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31号1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64473A。
法定代表人:向罗。
第三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2幢21楼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70869B。
法定代表人:殷福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良涛,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沚芸,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