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996号
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7086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砚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815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45641.28元,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628元,应收470.50元,由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
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3996号
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70869B。
被告:重庆市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815432。。
本院在审理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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