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6民初2364号
申请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鼓楼路与东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女,该公司行政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育新街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9150115060142050000371中的银行存款16372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张探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9150115060142050000371中的银行存款163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