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保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鼓楼路与东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女,该公司行政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育新街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筑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筑铭公司)与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筑铭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星盛公司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9150115060142050000371中的银行存款163724元或者查封、扣押星盛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9150115060142050000371中的银行存款163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