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与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商初字第0162号
原告谢正。
委托代理人于标、***,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与被告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谢正负担。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