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区医院阜宁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阜宁新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阜执字第2120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阜宁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送达后,被告阜宁新区医院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限其按照生效的调解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至今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宁新区医院财产目前正进行统一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正进行统一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