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与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12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莲下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30路。
法定代表人:李宇诚,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德,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与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依职权追加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案涉纠纷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8元,由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杜 进
人民陪审员  沈玉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