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7***号
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莲下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30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与被告成都林海卫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杜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