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02民初2073号
原告: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下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被告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担。
审判员*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