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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948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
法定代表人:顾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详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琴,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综合转角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经七路交大科技产业园开元孵化器******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追加陕西中晟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高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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