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03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1号1幢1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