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03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1号1幢1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
负责人:**,局长。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原告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