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周口)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5211号
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周口)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洪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周口)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周口)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精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