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3367号
原告:***,男,回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玉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玉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玉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