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与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66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0岁,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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