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2民初679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星,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天河街30号西楼278室。
法定代表人:殷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竞敏,该公司法务。
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湾仔下沙街3号2栋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肖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冕,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85。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练,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8号1201房。
负责人:丁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星,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强,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何竞敏,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冕,被告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练,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治伤期误工费8853元、医疗费21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中旬的12日骑单车行至被告所在建筑的位于湾仔街道办南湾大道北景秀一路南的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一期一段时,突然被控房基运土而建筑的2尺多高的水泥墙碰倒后双膝和脸部受伤。原告先后在珠海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及家乡医院门诊诊治多次,因无钱买药,基本上用的是之前自己剩下的治伤药物。因双腿膝部痛不能正常工作,产生了休息治疗的误工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共同承担。因被告当时没有安全告示和护栏,又没有开路灯,以致原告受伤。
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场所受伤。原告称其2017年3月中旬在湾仔街道办南湾大道北景秀一路南的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一期一段受伤,但原告提交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受伤并在5月份就诊的事实。即使病历等材料中记录了原告3月受伤的说法,但都是原告一方的说法,并没有其他旁证予以证明,也未在现场得到被告的确认与认可。原告并未提供受伤地点照片,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前亦未在现场收到有人受伤的相关消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在涉案现场受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告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述的涉案场所为封闭施工,不具备道路通行条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夜晚未经同意进入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封闭施工场所,原告主观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收据证据仅证明其支付共计222.3元的医疗费,其提供的疾病证明书仅能证明其因治疗需要休息5天,除此之外,原告既没有提供其工资台账等资料证明其工资收入,也没有提供相关医疗记录证明其因治疗而无法劳动的误工时间,更没有提供真实合法票据证明交通费用发生,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另外,原告主张的受伤时间是2017年3月中旬,该时间并不是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时间,工程在2017年1月份已移交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施工现场没有其声称的障碍物,原告主张的案发情况违背常理,没有报警或是就医的当场记录。原告受伤的结果并不明确,其提供的证据仅显示其就医时的单方诉求,从其提交的材料显示患者拒绝拍片,因此客观性存疑。所谓的受伤的结果与所谓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被告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辩称,与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施工现场有围挡,不具备通行条件,被告施工期间,电缆被盗,不知道无关施工人员进入工地有何企图。
本院查明,原告陈述其于2017年3月12日骑车在南湾大道××华发××国际海岸花园项目××外××马路因撞到工地通道的墙受伤。原告提交了其从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1月的医疗费单据及病历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伤就医支付了医疗费2100元。
另查,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涉案工地的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业工程,其称2017年3月该公司已移交工程给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工地的建设单位,被告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是设计单位,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工程的监理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2017年3月份在工地进行基桩工程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因碰撞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一期围挡外的墙壁受伤,要求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并证明其受伤与六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只是提交了一些医疗费单据及病历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经过。且从这些证据来看,原告最早就诊的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距离原告主张的受伤时间已过十天,无法证明原告的受伤发生在2017年3月12日,更不能证明这些治疗与六被告有何关系。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工地外马路受伤的事实。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六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晓霓
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小溪
吴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