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天河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殷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竞敏,该公司法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下沙街*号*栋*楼***室。
法定代表人:孙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潇盈,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昌盛路***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商住楼***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丁晓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送达了《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许其于签收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本院交纳上诉费人民币5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瑞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