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跃,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山海路1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达道门巷7号东。
负责人:郑龙清,该事务所主任。
一审被告: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128号建科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陶发展,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江山市郑龙清建筑设计事务所及一审被告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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