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江山市***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投资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陶发展,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建筑设计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鉴定报告系检测资质到期且没有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出具的报告,应属无效。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上诉人***建筑设计事务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郑日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