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47号
申请人:天津市润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5号甲区913。
法定代表人:张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谱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170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润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天津市谱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市谱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案审查期间,天津市润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天津市润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润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谱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