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执异41号
异议人:大连华威高级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4栋-2-5-1号。
法定代表人:谷松。
委托代理人:杜彦明,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银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科研小区0064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郑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回族,系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执行人:杨海龙,男,回族,系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经理,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106、3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
负责人:杨海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银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龙、***、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公司)、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亿众台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华威高级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威公司称:2016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亿众公司签订协议,亿众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台安县台××镇枫林××小区××区××号、××号、××号,B区B17号、B18号、B19号车库抵顶我公司设计费790300元,该6个车库属于我公司产业,与亿众公司及经理法人等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所欠债务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解除对该6个车库的查封,停止对该车库的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银河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龙、亿众公司、亿众台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辽03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银河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9)辽0321执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杨海龙、亿众公司、亿众台安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安县枫林××小区××区××、××区××、××区××、××区××、××区39个车库予以查封。2020年6月15日,异议人华威公司以位于台安县台××镇枫林××小区××区××号、××号、××号,B区B17号、B18号、B19号车库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车库的查封,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的成立是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异议人华威公司虽提供了协议书,但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华威高级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潘秀环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