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74太仓市壹品新筑业主委员会与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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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2774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壹品新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岳阳路8号。
负责人:杨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671342XU。
法定代表人:陈益。
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陈桥街道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887905。
法定代理人:沈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红,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沈家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2918830。
法定代表人:毛辉。
被告: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25号401室-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62124137。
法定代表人:赵建一。
原告太仓市壹品新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太仓市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壹品新筑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4月1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壹品新筑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南通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红烈
审 判 员  张伊扬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