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招金(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华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61891642-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金(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6)0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深圳市经济与信息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为申请人招金(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金(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