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5313-2号
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1号路北(***生物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7419150A。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老军乡东水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392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中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469167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事务所科长。
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3元,减半收取计73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马永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