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欧慕布业有限公司、山东宇航智能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200号
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1号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7419150A。
法定代表人:高乐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欧慕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30875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宇航智能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新汶工业园区惠普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L49R7L。
法定代表人:薛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欧慕布业有限公司、山东宇航智能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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