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982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533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申请标的310567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0567元,第三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4458元。申请执行人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全清结案,执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