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85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1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7419150A。
法定代表人:高乐之,总经理。
被保全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老东乡东水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392935。
法定代表人:刘峣,经理。
被保全人:陈八一,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八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653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八一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