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82执5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1号路北(***生物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7419150A。
法定代表人:高乐之,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老军乡东水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392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8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