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1220261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月健。
破产管理人:江苏力豪律所事务所。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5162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302执4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洋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建
书 记 员  彭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