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1220261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月健。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5162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高奇。
本院在执行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的车牌苏A×××**号机动车一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的车牌苏A×××**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