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5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2幢3层A区342室。
法定代表人:蔡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武锋,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武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东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建辉
审判员  徐 焰
审判员  韩东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一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