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陶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393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18号昭亭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
被告: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陶云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陶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