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商城北部组团4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0559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路金碧花园2幢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52305760。
法定代表人:*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设计费43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7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较小。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2号滨河苑2幢403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及合肥中院案件较多,资产已被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