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商城北部组团4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0559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路金碧花园2幢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52305760。
法定代表人:*家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设计费43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75元。
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917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