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3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罗田县建设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广安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123执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