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五设计所、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0296、20297号 上诉人[原审(2022)粤0104民初34497号案原告、(2022)粤0104民初34498号案被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五设计所,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16楼B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2022)粤0104民初34497号案原告、(2022)粤0104民初34498号案被告]: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16楼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2022)粤0104民初34497号案被告、(2022)粤0104民初34498号案原告]:***。 上诉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五设计所(以下简称智海五所)、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纶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4497、3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导致错误判决。***提成奖金计算有误。***主张提成奖金金额的依据是其在系统中的申请及《拖欠第三、四季度提成》,但这是***单方申请提成金额,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未予以核准。系统中申请的金额不是最终奖金发放金额。系统中存在调整值、调整原因,公司根据员工在系统中的申请再进行核准和发放提成。根据公司对***2021年参与项目的核算,***2021年的提成奖金已经结算完毕,不存在提成差额。***申请的2021年三、四季度的项目设计费用未达到阶段性付款标准。公司根据《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在2018年已经制定项目提成奖金标准明确项目提成按照方案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建、已审查施工图、建筑封顶、施工服务并竣工图六个阶段。只有顺利通过各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完成项目回款才可以收到设计费。公司的工程项目奖金单价表中得知建筑封顶“施工服务并竣工图”最后两个后期服务的提成比例各为6%,合共12%。***申请三、四季度提成的表格中,34个项目中有30个项目申请的“剩余比例”是6%和12%,申请的是后期服务的提成。按照《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成制度补充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申请的提成款项均未达到审批标准,没有提成可发放。而且因***多次被投诉及通报批评,项目的后期服务工作是由其他工作人员跟进完成。***每月有基本工资7800元,跟进项目的后期服务也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申请的2021年三、四季度提成项目是其离职后由其他员工继续完成直至项目竣工验收,该部分的提成应给实际跟进的员工。二、一审认定全部举证责任由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承担,有失公平原则。***提交了未经审核的提成金额及截取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片段,一审法院即认定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向***支付提成,显失公平。***提交的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只截取了片段,且工作群没有项目名称,与其申请的提成项目无法对应,不能证明都是其申请的项目。而且,提交的聊天记录都是2020年的,与2021年三四季度的工作无关,不能实际证明***跟进申请提成项目的工作。一审忽略***存在专业水平低下,参与项目存在重大错漏等不能胜任设计及管理工作的情况,判决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提成是加重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的责任。 ***答辩称,与上诉意见一致。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劳动补偿337860元[11262元/月×3倍×(9+1)];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2022年2月、3月的预发提成14040元(7020元/月×2个月);4.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请求改判智海第五设计所、纬纶公司支付劳动补偿337480元。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3月开始已在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任职给排水设计师,共签三次劳动合同。2018年至被迫离职前仍是部门专业负责、机电总监,岗位重要,工作无过错。2021年9月开始副董事长***主动交恶,架空调岗至侮辱性位置,将***踢出公司群聊,不安排任务,不提供劳动条件。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提出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未理会反而主动要约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离职过渡期间,***11次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后马上离职。3月9日,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强行将***调离至知识城,不提供工作条件和内容。3月14日,在***认真解释所谓新劳动合同没有把工资提成列明等情况下,公司仍不协商,至3月18日***被迫解除而离职。一、关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仲裁及一审未查明事实,导致错误判决。因***在职仲裁在先,导致仲裁申请后至离开前1个月内的事实和证据无法呈现,***忽视该部分作出错误的结论。一审法院对补充的证据没有认真查明。因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强行将***调离至知识城,不提供工作条件和内容,不协商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关于1-3月份预发提成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各项证据及说明表明奖金提成的构成包括方案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建、已审查施工图等新项目的提成资金,也包括建筑封顶、施工服务等旧项目长期服务的提成资金。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预发提成针对新项目。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关于预发提成的证据也显示预发提成是提前支付给设计人员,避免设计人如离职难以追讨提成奖金提成的折中做法。因为***在职期间申请仲裁,未能及时提出2-3月的预发提成,在一审时补充提成。鉴于该请求清晰与本案有关联,为节省国家的法律资源,请求一并判决。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问题。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从未辞退***,也没有拖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3月19日之前仍然存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是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合同到期前,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续签合同,将固定期限调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拒绝续签。即便***于2022年2月16日向智海五所、纬纶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2022年2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后,此后其也继续上班。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继续向其发放工资、购买社保。***要求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后,仍然上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维持原合同条件与***续签劳动合同,***拒签,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四、关于预发提成的问题。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指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预发提成是针对新项目,因项目付款时间久而为满足员工正常开支及提高积极性每月预付的奖金,在季度奖金结算时,需要扣除。***在2022年并未参与新项目,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无需支付预发提成。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2021年第二至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8148元;2.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共同支付2022年2月份及3月份的预发提成14040元;3.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共同支付拒开离职证明导致3、4月共2个月的经济损失赔偿15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0日***入职智海五所。2019年3月20日***与智海五所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工作内容给水排水设计及相关工作、工作地点广州、标准工时制、基本工资不低于每月2139元。***最后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19日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已发的月平均工资为10215.37元。 2022年2月25日***以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诉,请求两公司支付:1.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预发提成21060元;2.2021年第二季度扣除预发提成后的项目提成43434.55元;3.拖欠的2021年第三、四季度扣除预发提成后的项目提成116507.74元;4.2022年1月克扣调休假1.5天工资537.93元;5.2022年1月克扣年假0.5天工资179.31元;6.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8148元。该委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两公司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2.两公司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3.两公司支付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4.驳回***的其余请求。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2021年1月到2022年2月工资条、第一季度提成奖金表,证明2021年共计发放给***预发提成(预发绩效/预发绩效提成)为107390.16元。2、2021年项目奖金结算表,证明2021年***项目提成奖金经结算共计107385.99元,已全部发放完毕。3、《智海五所公司办公室指引》,证明《办公室指引》第四章明确规定设计部项目提成奖金薪酬制度,原则上每月预付一部分提成奖金,预发的部分在季度提成奖金结算中进行扣除;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综合表现决定及调整发放预发的金额,有权暂停预发提成奖金,并在下一年初结算时按多扣少补原则进行结算。4、劳动合同2019年版,证明***与智海五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给水排水设计及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双方约定甲方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应服从;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办公室指引》等规章制度。5、2022年3月考勤打卡记录,证明***递送仲裁资料一直上班打卡,公司没有辞退。6、聊天记录(给排水组员总工,建筑总工,电器总工),证明公司自2021年11月起停止***的预发项目提成奖金的依据;给排水组员总工、建筑总工、电器总工等人对***的投诉以及工作反馈,证明该员工专业水平低下,人品道德低下,不胜任设计及管理工作。7、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书2份(2个项目),证明***本人承认没有完成本职校对工作,两个项目出现重大设计错误。8、复核16个正在施工项目情况汇报,证明给排水总工***复核***负责的16个项目错漏百出,存在巨大整改问题。9、2022年1月份旷工警告书、2022年1月考勤统计、微信聊天记录(本人承认工作时间不在岗证明)以及有关考勤制度,证明***2022年1月旷工2天。10、证据材料清单目录、2021年第2季度提成申请明细、拖欠第三、四季度提成,证明***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主张的提成奖金与事实不符,没有依据。11、2021年项目奖金结算明细表,证明***在提成系统中自行申请的金额与事实不符,***2021年项目提成奖金共计107385.99元,已经支付完毕。12、纬纶公司对***“拖欠三四季度提成”的回复,证明公司对***申请第三四季度提成的34个项目的核准,有30个项目是申请封顶和施工服务并竣工图的最后两个阶段的后期服务奖金,***也承认不跟后期,奖金是其他员工的;有5个项目公司核准了***参与完成阶段的金额。13、2018年12月21日工程项目奖金单价表。14、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13-14证明公司根据《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在2018年已经制定项目提成奖金标准,明确项目提成按照方案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建、已审查施工图、建筑封顶、建筑封顶、施工服务并竣工图六个阶段;只有顺利通过各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且完成项目回款才可以收到设计费。15、项目工程联系通知单、图纸修改通知单,证明***申请的第三、四季度提成的项目,***未参与后期服务设计工作,***也承认不跟后期,工程联系通知单、至修改通知单没有***签名。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学项目),证明**公学项目2022年4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刚动工,未开始后期服务。1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珠海***项目和保利学校项目现在是停工状态。18、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广州市劳动合同,证明***与公司的合同于2022年3月19日到期,公司决定按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变为无固定期限外,其他内容不变进行续签,***拒签。19、签订合同提醒告知,证明公司再次提醒***续签合同,***拒签。20、提成制度补充规则,证明在2021年11月发布关于提成制度的补充规则,预发提成是多扣少补,不是固定工资,***也知道公司制度且签收。21、审查合格书,证明保利学校项目的图纸审查合格书,该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是在2021年10月出的,***用2021年5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后期服务。22、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惠州潼湖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22年12月19日,***最后工作时间是2022年3月18日,竣工验收工作是其他同事而非***完成的。23、律师函(***、大家***组团项目)及邮单,证明公司对业主方追款并一直未收到设计费,项目已经停工。***的质证意见:证据1提成的数目是单方制作不承认其真实性。证据2是单方制作不承认其真实性。证据3是单方制造不承认其真实性,且我方手上也有一份。证据4三性确认。证据5真实性存疑,因为我方有打卡上班,但从仲裁申请后明确要求我方离岗离职。证据6真实性不确认,记录是公司与有利益相关的员工聊天的内容,且图纸是经过审查后并应用施工的。证据7是单方制作不确认其真实性,图纸是经过第三方政府的审查并应用施工。证据8同证据7质证意见一致。证据9本人申请是补偿半天的年假,上述证据无关联性。证据10-19已超过举证期限,请法庭不予采纳。证据10三性确认,强调第三页比例仅是设计部分的比例,还有其他奖金,见公司补充证据第10页。证据11表格是对方单方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跟本人证据及仲裁阶段事实不一致,另案办公室指引工资发放时间要求按季度发放,但没有支付完毕的银行转账证明。证据12是单方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占比后期的意思是以2022年1月为界,之后的时间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强行私自交接,导致本人无法跟进,而之前的时间离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时间后的施工服务配合多年,所以不存在表格多项数据为0的情况。证据13真实性确认,反映两公司包括薪资工资制度一致,且该项目显示有审核一栏证明公司提供的数据缺失这项奖金。证据14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不确认,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制度是办公室指引,里面明确有关于提成支付的时间及金额。证据15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大部分有作假,本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说明以上工程均由本人跟进,因工程习惯实质服务与签名没有关系,上述几十页的名字大部分没有在考勤人员名单。证据16不确定其真实性与本案无关,项目一早开工,见本人补充证据22。证据17私人聊天内容因存在合同利益关系不予认可,同时本人提供补充证据说明项目部分已经竣工。证据18真实性确认,但证明目的不确认,本人在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书后,后期公司的续签是个人的行为,本人已明确拒绝且发函给公司目的是追讨本人薪酬。证据19意见同证据18。证据20不确认其真实性因公司没有提供原件,另提成的算法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每季度计算,另外的预发提成也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确认的,具体的数量是60%-80%的工资。证据21不确认其真实性,因公司没有提供原件,工程已经通过审查,我方已经提交了微信聊天证据,另外在工程已经在施工不存在刚通过审查的情况。证据22真实性不确认,因12月份本人已经离职;另公司偷换概念,验收只是12月份当天,12月及之前的登记工作被抹掉,具体跟进工作见我方证据31。证据23该项目我方已经提供证据32,公司已发***的视频,另外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与我方项目提成没有关系,按劳动合同引用的办公室指引及对方补充证据20条上均明确是每季度结算。 ***提交了下列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不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补偿金这项。2、银行流水工资明细,证明欠发2021年11、12及2022年1、2、3月份预发提成。3、办公室指引,证明关于预发提成/提成的支付方式。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2月17日正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仍不作表态。5、二次庭后补充说明,证明2021年9月后违反劳动合同事实/同案同审、类案检索。6、2月11日声明书及微信截图,要求断绝劳动关系,证明1月份开始就要求停社保断绝劳动关系。7、微信截图、要求断绝劳动关系,证明11次要求出具离职证明。8、***解除劳动通知书及案件判决书,证明同案同审、类案检索。9、与人事专员/人事经理关于签新版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10、不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告知函,证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11、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出离职证明及拖欠工资告知函,证明公司一直限制工作自由。12、强制调动知识城架空不安排工作,证明公司架空不提供劳动条件再次企图逼退员工。13、与副董事、人事经理、领导对话录音及翻译,证明2021年9月后调岗架空,劝退逼退员工。14、与人事经理、领导对话录音及翻译(光盘),证明公司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仍要求上班,拒出离职证明。15、2021年职称评审表格、表扬信(第10页),证明本人工作无过错,而项目得优,甲方表扬。16、与副董事长/人事***/财务微信截图,证明架空逼岗踢出公司管理群和组织群不发提成、年总收入。17、与人事***微信截图,证明拖欠工资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实。18、多次2022年3月份的追薪文件,证明3月份被逼去公司,临时上班目的是多次讨薪。19、项目后期服务+给排水交接-2022.12.15,证明专业负责95%是本人负责工程开始到结束,公司没经本人同意,私下进行移交。20、第二季度真正提成审批,证明第二季度已经各领导审批但无故扣压。21、第三四季度提成,证明本人一直是各类工程的专业负责,跟踪各工程,不是0。22、保利学校/**公学/***项目服务记录,证明工程都是经审图有施工服务,部分项目已经封顶竣工。23、“责令整改通知书”及与认识***聊天,证明本人多重岗位,作为主要涉及校对/专业负责,有提成分配权;对于‘整改时间’人事反映不必在意。24、***多年每季度项目提成,证明2021第一季度视频金额即使双方确认实际金额;第二季度提成无故扣减。本人多年平均项目提成收入约25-50万。25、***2021年度2季度明细提成,证明2008贵港/2001保利/1911珠海/2101方直1738潼湖等6个对方未列的简单项目和其他双方有列,但价钱明显区别巨大。26、(各级领导签名确认)-2032盛世珀锐府提成,证明占比项:校对和(主)专业负责各为1;公司占比为0.05/0.05严重缩小20倍。27、(各级领导签名确认)-2001保利小学提成,证明占比项:校对和(主)专业负责为1;公司占比为0.15/0.15,严重缩小近7倍/无审核。28、(各级领导签名确认)-高州三期提成,证明占比项:校对0.6/(主)专业负责0.8;公司占比为0.05/0.05,严重缩小12/16倍。29、第二季度现场确认提成比例,证明本人拟定比例,行政***、总工***在场确认;在10分钟后即上系统,如上证据。30、公司确认第3、4季度项目申报和修改完善工作,证明第3、4季度提成明细表格,老板已收到及作批示,秘书***已协助修改及确认该表格。31、与1738惠州潼湖项目建设人沟通,证明本人修改及长期服务,对方补充证据P46、P47页作假。32、公司确认***已封顶,证明***项目部分封顶,已运营。33、人员考勤表加班时间,证明本人任职9年,第一季度加班时间121小时,二三四季度加班时间平均200小时,平均提成却只有第一季度的0.25倍。34、***案件(2022)粤0104民初6681号文书,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同事***案在上级法院维持原判结案,请求同案同审,类案检索原则判定公司违法解除。35、与公司老板***、保利甲方、公司行政秘书***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确认保利学校项目前后做了两次设计,其中2021年5、6月份甲方在做施工准备时已配合现场勘察和设计变更,属于施工服务(另审查合格与施工服务在行业存在边施工边报建审查等情况,是公司讨好甲方行为);另公司证据21偷换概念为后期服务字眼,与公司证据第13项等不一致;公司存在大量工程挂靠,即找母公司(智海总公司)**及本人跟进项目施工服务但是由挂靠人员签名情况;***、***、***、**、**等均不在我方证据33公司在职人员考勤名单。36、对方证据15部分页,证明关于施工服务:51页建筑、52页建筑、60页建筑、67页建筑、85页结构、92页建筑专业、98页电气、99页电气、105页电气、111页建筑、113页建筑、115页暖通等12个项目,不是本人部门专业(给排水),(设计专业部门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属拼凑、捏造证据。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确认,合法性不确认,***未查明案件事实裁决错误。证据2三性确认,但证明内容不确认,***的预发提成已经超过2021年的项目奖金。证据3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合法性不确认,该办公室指引是纬纶公司旧版的,***与智海五所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按照智海公司新办公室指引,相关的指引见第四**3点,即使按照旧版公司第4**3点也明确公司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对员工的能力态度上浮下调业绩奖金。证据4三性不确认,公司是收到该通知书,但***实际上是继续上班至2022年3月18日,公司从未作出解除***的决定。证据5三性不确认。证据6声明书收到,但三性不确认,聊天记录仅仅是部分的,事实上不能反映全部事实。证据7真实性确认,但仅仅是部分聊天记录,实际上***是工作到2022年3月18日,从***第28页右下角显示公司是没有开除***,***离职后未向公司提出开具离职证据申请。证据8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与本案无关。证据9只是部分聊天记录,公司在2020年3月14日向***发送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原签订的合同一致,但***拒绝签订。证据10文件收到,但三性不确认,均属于***个人观点,其余质证意见同证据9一致。证据11意见与证据10一样,关联性***在证据11的陈述最后一句“本人在3月20日后不再打卡上班”,我方认为公司没有过错,是***不愿按原合同签订协议(改为无固定期限)。证据12真实性确认,但是部分内容,***在离职前拒绝服从公司安排,仍在公司总部上班,与本案无关。证据13-14录音均是***截取的部分录音内容;录音1从内容不能证明公司要开除***;录音2与本案无关;录音3内容也与本案无关,括号的内容属于个人理解,与本案无关;录音4“从2021年开始暂停预发提成”原因是公司收益差,***个人部分已经发放,根据历史2、3季度该方面我方在事实补充中详细有解释,主要指后续服务费用属其他员工所有,因为***是不跟后期服务的,且后期也离职;录音5针对第2季度提成的管理人员也有解释,这是属于其他员工所有,具体事实补充中详细有解释,***将第2季度属于其他员工的奖金纳为个人所有,公司最后也不同意批准;录音6与本案无关;录音7与本案无关;录音8我方公司强调按原合同执行,改为无期限,***不同意签署合同属于个人原因。证据15表格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该表**的公司是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且该证据只能证明是协助员工进行职称申报,与实际情况并非相符;表扬信是针对整个项目和各专业参与设计人员的,并非对***个人。证据16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人事***提醒***不要加班,无其他内容;纬纶在职群、纬纶管理群显示***被移出纬纶在职群、纬纶管理群,该两个群聊隶属***公司,与智海五所无关,移出2个群聊的原因是***本身就不是纬纶公司的员工,***的劳动关系一直在智海五所这边,从其社保购买记录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可以看出,***之前之所以在纬纶管理群和玮纶在职群是因为纬纶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智海五所借调员工,在2021年9月份开始由于***业务能力低下导致投诉不断等原因,纬纶公司决定不再向智海五所借调该员工,所以在2021年12月份和2022年1月份将***移出群聊;***聊天记录该证据恰恰证明***工作出错业务能力低,被公司领导谈话;对于***聊天记录,***2021年提成已经支付完毕。证据17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根据公司打卡记录,***一直打卡上班至2022年3月18日,且该证据中2月17日的聊天记录也显示***是自愿打卡上班,该证据中***的自我陈述部分三性不确认。证据18与***提交的证据10-11—样,质证意见一样。证据19***自行制作,三性不确认,不同意其证明内容。证据20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第二季度的提成详见我方补充证据11-12。证据21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三四季度申请的提成是后期服务费,但是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是其进行后期服务工作;一个项目有多期工程,每期工程有微信群,且***提供的微信截图时间是2020年,无法证明***提供项目的后期服务;微信截图内容都是文件的传达和沟通,不能证明***进行后期服务工作内容。证据22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保利学校项目在第三四季度核算***己审查施工图阶段提成,目前停工没有后期服务,***提供的微信截图“遵义保利学校设计工作群”,聊天记录是在2021年5月施工图设计和完善施工图阶段,施工图审查意见是2021年10月才出(公司补充证据21),以上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后期服务;**公学项目第三四季度核算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提成,该项目2022年4月19日才取得规划许可证(公司补充证据16),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取得,不可以开始施工,故不可能有后期服务,且***该证据第22页“GPS给排水组”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1年12月13日,才交流进行施工图审图,***申请施工图后面阶段的提成没有任何依据;***项目***申请的是后期服务的提成,但见我方补充证据第119页,该项目负责人回复项目在2021年年底已经停工,***提供的微信截图只是其进入相关微信群聊,***根本没有进行后期服务。证据23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责令整改通知书》***承认并签名签收,***被通报要求责令整改,对项目进行校对修改是其工作内容;人事并不参与项目;按***回答,校对条数甚至可以随意增加,人事回复的“不用纠结数目”是指不要在意数量,而是重质量,发现问题并且及时出修改通知书。证据24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的工作。证据25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且与本案无关。证据26、27、28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系统并无各级领导签名确认;系统只是项目立项、员工申请提成的参考工具,实际提成金额需要公司领导根据项目完成度、员工参与和质量等进行最后审批;提成比例1已经是全部比例,实际公司根据团队成员实际工作量确定,不是全部归***所有,***的提成申请中将其他员工提成申请为自己所有;系统中提成比例是项目立项时***自行申请,该系数是初定的,但最后以实际参与该项目的人员和工作量来确定;证据26的2032盛世珀锐府项目,系统中,***申请比例是0.8,在***2023年2月22日的《***2021年第二季度项目提成明细表》第一页序号10,同个项目,***给自己的比例“1”,也证明系统中的系数只是初步设定,提成比例员工申请,公司是按照实际参与人员和工作量确定。证据26的2032盛世珀锐府项目、证据27的2001保利小学项目、证据28的高州三期项目,***的提成比例调整为0.05、0.15、0.05,是因为更改了主要专业负责人,由***和***两位设计师负责,更改的原因是***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详见智海五所证据6建筑总工,电气总工等人对***的投诉以及工作反馈,证据7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两个项目的通报批评书,证据8给排水总工复核***负责的15个项目的报告。证据29三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第二季度项目提成比例中设计比例是***签名确认的(见公司补充证据10第2页,该证据也是***劳动仲裁阶段提供),智海五所证据11***2021年项目奖金结算明细表中,第二季度项目的设计岗位提成是按照证据10中签名确认的比例计算。证据30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但是对于聊天记录中的涉及的表格和提成不确认,是***自行制作;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提成申请***自认是凭记忆作出,***一直强调无法完成核准,最后的表格只是申请初稿,没有领导签字确认,不是最终确认。证据31三性不予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无法证明服务的项目是惠州潼湖项目;而且惠州潼湖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22年12月19日(见智海五所补充证据22: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经离职半年多,竣工验收工作不是***跟进,而是其他同事完成的。证据32三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该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显示公司确认***项目己封顶;视频中封顶只是体验中心,只是一个售楼部;见智海五所证据17,P118-121,与项目经理聊天记录,该项目已经停工;证据23智海五所一直未收到设计费,已向业主方发律师函,项目已经停工。证据33三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自行制作。证据34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同意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证据35真实性确认,项目已经停工,证明内容不确认,已经向员工结算过了,承认员工做了一小部分。证据36真实性确认,是各个专业一起负责的,并非与员工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其一,***提出解除同日离职,而本案案情则显然与***案不同,故对员工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二,员工2月1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显示2022年2月1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次日未离开并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即员工以实际行动撤销了之前的解除意思,故本案并非员工解除。其三,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19日,双方也确认劳动关系于合同期满结束,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而终止。其四,公司提交的证据18、19可见公司已将最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版本于3月14日发给员工,而该合同条款与智海五所合同一致,员工也确认有收到,故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在于员工。其五,因员工不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依法员工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故对员工的第1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员工的第2、3项请求因未经过仲裁,故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仲裁裁决的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诉讼中公司已表示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而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员工已确认2022年其并没有参与任何新的项目,而预发提成显然是针对新产生项目的,故对员工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首先,对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已发提成46020元,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次,对提成差额双方主要是在项目的难度系数、具体负责岗位、提成比例、跟随时间上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再次,一方面,员工提交的诸多证据(详见员工证据20-32、35-36)可以证明智海五所主张的提成差额,故应由单位举证不存在员工所述的差额,现单位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公司的提成制度补充规则(单位证据20)指明项目经理或专业负责人有权对项目提成奖金按工作量、质量、提成系数进行分配,而员工提交的证据20、24则可证明交恶之前系统中员工申请的提成金额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只是在交恶之后公司才对之后的提成予以扣减,员工其余证据21-23、25-32、35-36证据则可进一步证明员工所述的提成情况,故一审法院采纳员工主张的提成金额。又次,员工虽认为还存在其他差额,但未有起诉,故应以仲裁时员工认为的金额227022.29元(62934.55元+164087.74元)为准。综上,提成差额应为181002.29元(227022.29元-46020元),但员工未起诉,故公司最终仅需支付提成差额159942.29元。 另两公司乃关联单位,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一、智海五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纬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智海五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1月半天年休假工资179.31元,纬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均无需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7020元;四、驳回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的诉讼请求。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各自负担。 二审中,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向本院提交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申请审批表、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跨部门日程业务工作联系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作联系函、设计出图**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1727惠州隆腾花园二期修改图纸目录、关于告知接管***项目的函、关于***项目的委托函、图纸修改通知单、2112海南酒店改造项目修改图纸目录、系统提出支付记录等,拟证明因***未跟进部分项目后期服务、部分项目还在修改图纸,***无提成。 ***对此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已离职无法见证项目情况。***已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了后期服务。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无争议部分,拟证明每月预发提成金额下限是60%;2.***2022年1月至今配合工作的证明,拟证明预发提成包括新旧工程,***一直在配合旧工程工作;3.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一审中关于欠发预发提成的解释,拟证明9月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停发预发提成的原因;4.***与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3月14日收到续签合同时提出问题,人事不与***沟通反而调整***的岗位。 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不同意其证明目的。该页的裁决书内容说明的是工资构成情况,预发提成是按工资60%-80%发放。并不是说每个月必须发放预发提成。证据2都是在***离职后产生的,而且只是部分。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3是智海五所、纬纶公司起诉状的部分内容。不同意其证明内容。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仅是部分内容,反映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向***提供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协商过程以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一审证据18、19为准,***拒绝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对于双方争议的提成问题,本院查明如下情况: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一审提交的《2021第2季度提成申请明细表》载明了项目名称、完成阶段、批复文件路径、单体方案、图纸校核、已审查施工图、归档路径、领导审批等各项内容,表格下方有手写项目名称、各项数值及含***在内的七人签名。其中,***签名确认了四个项目的提成比例。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二审提交的系统提成记录载明了项目名称、专业、工作内容、单价、难度系数、总价、人员、比例、提成额、审批状态等内容,其中已审批的比例数值均不低于0.1。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2年1月、2月、3月预发提成。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问题。双方对***的提成比例等存在争议,智海五所、纬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能力提供提成制度或由***签名确认的提成比例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案证据显示,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对四个项目提成比例签名确认,不足以证明***三个季度参与的全部项目提成比例,同时,也没有举证证明项目其他参与者提成发放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的提成数额,本院对其主张的提成数额不予采纳。一审根据***提供的项目提成明细表、电脑系统照片等证据,采信***的主张的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仲裁裁决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向***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未就此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数额,故一审判令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向***支付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提成差额159942.29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虽然***于2022年2月16日向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仍在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工作至2022年3月18日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日,结合***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并无不当,故***要求智海五所、纬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的问题。因***在2022年1月并无参与新项目,故***要求支付2022年1月预发提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智海五所、纬纶公司应否向***支付2022年2月、3月预发提成的问题。***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一审不予调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智海五所、纬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五设计所、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