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8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16楼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纬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纬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穗越劳人仲案字[2021]170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三项;2、纬纶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3274.52元;3、纬纶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863.7元;4、纬纶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435.09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纬纶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3274.52元给***。二、纬纶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延长工资差额11863.70元给***。三、纬纶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435.09元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司负担。 判后,纬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纬纶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6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3271.52元、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86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435.0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的工资,判决显失公平。***存在旷工缺勤及工作量大幅度减少等不争的事实,一审对基本工资的认定错误且无事实依据,****公司的负担。根据纬纶公司提供的工资条、劳动合同、***的社保缴费基数均可知,***的基本工资是2500元并非4800元。***每月签收工资单后也没有提出过异议。纬纶公司并没有拖欠***2021年6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的工资,纬纶公司己向***足额支付工资。二、纬纶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了加班工资。每月的加班费由其报了加班时间后,按约定的计算标准足额计算,都随基本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也从未提出异议。而且根据考勤打卡数据显示,***上报的加班时间是远远大于其实际加班的时间。故纬纶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三、***与纬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主动辞职,纬纶公司并没有辞退***,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辩称,不同意纬纶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纬纶公司提交三份***的加班申请表,证明***的考勤系统信息真实,并非其自行制作,加班时间是***自行上报。***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2.加班工资差额;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关于争议焦点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虽然纬纶公司提供的《办公室指引》规定司机班等部门员工薪金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构成,但因该证据仅为指导性的文件。***提供的经纬纶公司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7月16日***公司员工“***”发出“你好!请问6月工资没有足额支付;第二季度奖金没有交付,是找你还是**或**进行协调沟通呢?”“***”回复“我之前已经通知你了,薪酬降为3000元,没有奖金了。”该对话与***主张其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奖金,其工资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无故降至3000元/月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一审法院采纳***的主张,认定***的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奖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上班时间为9:00至12:30、14:00至18:00,每周上班5天,周六日休息,纬纶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周六日不加班为由将***工资降低1800元/月的做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上述认定的***的工资数额、纬纶公司已向***支付工资的情况,认定纬纶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3274.5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的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奖金,结合双方提交的工资单,一审认定***2019年8月至2021月6月期间加班小时数总额、加班费总额分别为995小时、29456.75元,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加班小时数总额、加班费总额分别为504小时、14840.95元,2021月7月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分别为6.5小时、120.9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纬纶公司主张加班时间是***自行申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申报的加班时间提出过异议,并按照***申报的加班时间向其发放加班工资,视为对按照***申报加班时间的认可。一审根据***的加班时长、纬纶公司已向***发放的加班工资数额,核算出纬纶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863.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纬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1年6月工资,***于2021年7月26日以此为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规定,***要求纬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差,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数额,***的工作年限,一审核定纬纶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435.0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纬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