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818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郝萌,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760.8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红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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