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8183号
原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0号四层4012室。
法定代表人:郝萌,经理。
被告: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原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光合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保全费3723元,由原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红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永旭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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