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994号
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张自忠路1号海河华鼎大厦B座1202-55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百中心1001-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萌,董事长。
原告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34913.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491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雪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明 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