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9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张自忠路1号海河华鼎大厦B座1202-55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百中心1001-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萌,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491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因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02×××61的账户已足额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账户外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三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账户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天咨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12×××80,及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天津犀地支行、银行账号为27×××35,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支行、银行账号为12×××04_1中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迟雪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 远
书 记 员 明 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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