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661号
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6层8号、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
法定代表人:杨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凯,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院主持,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且原告已实际收到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的***豪·优山美地小区方案设计的设计费600000元,另外一部分设计费已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660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关于设计费纠纷已经全部了结,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562元,减半收取12781元,由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晓韬
人民陪审员 孙桂珍
人民陪审员 王登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