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6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参与滨河郦都一期的2~5号楼竣工验收、于2013年10月31日参与二期的13~18及20~22号楼的竣工验收,原告在竣工验收记录**”。经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十三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证据系当事人提供还是法院依职权调取,如法院依职权调取,是否经过开庭质证,程序是否适当。其次,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十三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部分竣工验收手续加盖的印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亦应发回重审,以便依据鉴定结论查清相关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丹 审 判 员 姚 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