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02民初6007号
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9元,由原告大连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