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财保72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东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当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当涂县黄池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当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65万元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当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