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征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鲁友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5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家平
审判员 郭 庆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