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破申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6409978P。
法定代表人:周征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8941330P。
法定代表人:鲁友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同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山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皖0503执1995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海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花山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海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城乡公司设计费15万元、违约金3万元,合计18万元。因海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城乡公司向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花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0503执1995号。经花山法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海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2020年11月23日,该院作出(2020)皖0503执1995号执行裁定书,以海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海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鲁友专,股东为鲁友专、袁源、强海洪。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破产案件。申请人城乡公司系被申请人海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花山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汪振兴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葛正英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