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河南元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02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元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东段金色奥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河南元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9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9日、2019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4、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划拨到本院账户上,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将款项领取完毕。
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暂不宜处置。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