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李甜,某某,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李甜,***,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18


原告:***,男,198510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XX号陕西省

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男,1967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李甜,女,19839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李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7日立案。原告***于20191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淑芳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媛